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有关要求,规范指导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源自动监控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我部组织起草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高雷利 刘伟
电话/传真:(010)66556464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吕晓君
电话/传真:(010)84756813
电子邮箱:lvxj@acee.org.c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日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和有关废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在HJ 38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
3.2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参数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MS。
3.3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nonmethane hydrocarbons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NMHC-CEMS)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简称NMHC-CEMS。
3.4有效数据valid data
符合本技术指南的技术指标要求,在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条件下,NMHC-CEMS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
3.5有效小时均值valid hourly average
连续排放或间歇排放超过1h的,在1h内不少于75%有效数据的平均值;间歇排放小于1h,在间歇排放时间内不少于75%有效数据的平均值。
3.6有效日均值valid daily average
1个自然日内不少于排放设施运行时间(按小时计)的75%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3.7分析周期analysis cycle time
系统连续运行时给出两组测量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
3.8响应时间response time
从NMHC-CEMS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到分析仪显示标准气体的浓度示值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包括管线传输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
4 系统组成和功能要求
固定污染源NMHC-CEMS由NMHC监测单元和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
NMHC-CEMS应当实现测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输出参数计算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对于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还应实现同时测量含氧量的要求。
5 技术性能要求
满足HJ 1013中相关要求。
6 监测站房要求
6.1 应为室外NMHC-CEMS提供独立站房,监测站房与采样点之间的距离应尽可能近,采样及传输管线长度原则上不超过70m。
6.2 监测站房的基础荷载强度应≥2000kg/m2。若站房内仅放置单台机柜,面积应≥3×4m2。若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仪表的,每增加一台机柜,站房面积应至少增加4m2,便于开展运维操作。站房空间高度应≥2.8m,站房建在标高≥0m处。
6.3 监测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和采暖设备,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30℃,相对湿度应≤60%,
空调应具有来电自动重启功能,站房内应安装排风扇或其他通风设施。
6.4 监测站房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功率不少于8kW,至少预留三孔插座5个、稳压电源1个、UPS电源1个。
6.5 监测站房内应配备不同浓度的有证标准气体,且在有效期内。标准气体应当包含零气和NMHC-CEMS测量的各种气体的量程标气,以满足日常零点、量程校准、校验的需要。低浓度标准气体可由高浓度标准气体通过经校准合格的等比例稀释设备获得(精密度≤1%),也可单独配备。工作气源纯度应满足分析仪器使用要求,氢气纯度至少达到99.99%。
6.6 监测站房应有必要的防水、防潮、隔热、保温及安全防护措施,在特定场合还应具备防爆功能,按照GB 3836.1中相关规定执行。
6.7 监测站房应具备满足NMHC-CEMS数据传输要求的通讯条件。
7 安装要求
7.1 安装位置要求
7.1.1 一般要求
7.1.1.1 位于固定污染源排放控制设备的下游和比对监测断面上游。
7.1.1.2 不受环境光线和电磁辐射的影响。
7.1.1.3 烟道振动幅度尽可能小。
7.1.1.4 安装位置应尽量避开废气中水滴和水雾的干扰,如不能避开,应选用能够适用的检测探头及仪器。
7.1.1.5 安装位置不漏风。
7.1.1.6 安装NMHC-CEMS的工作区域应设置一个防水低压配电箱,内设漏电保护器、不少于2个10A插座,保证监测设备所需电力。
7.1.1.7 应合理布置采样平台与采样孔。
a) 采样或监测平台长度应≥2m,宽度应≥2m或不小于采样枪长度外延1m,周围设置1.2m以上的安全防护栏,有牢固并符合要求的安全措施,便于日常维护和比对监测(见图1);
b) 采样或监测平台应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或Z字梯、旋梯),宽度应≥0.9m;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0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升降梯;
c) 当NMHC-CEMS安装在矩形烟道时,若烟道截面的高度>4m,则不宜在烟道顶层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若烟道截面的宽度>4m,则应在烟道两侧开设参比方法采样孔,并设置多层采样平台;
d) 在NMHC-CEMS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位置和数目按照GB/T 16157的要求确定。现有污染源参比方法采样孔内径应≥80mm,新建或改建污染源参比方法采样孔内径应≥90mm。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参比方法采样孔应尽可能靠近NMHC-CEMS监测断面。当烟道为正压烟道或有毒气时,应采用带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
e) 若无适当采样孔时,可将采样管直接由排放口插入2倍直径或2m深处采样。若采样孔位于排放管道负压处,则采样管与采样孔之间应完全密封。
7.1.2 具体要求
7.1.2.1 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确保所采集样品的代表性。
7.1.2.2 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流速连续监测系统,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处;对于NMHC-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0.5倍烟道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按公式(1)计算。
7.1.2.4 为便于流速参比方法的校验和比对监测,NMHC-CEMS不宜安装在烟道内废气流速<5m/s的位置。
7.1.2.5 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或管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应尽可能将NMHC-CEMS安装在总排气管上,但要便于用参比方法校验NMHC-CEMS;不得只在其中的一个烟道或管道上安装NMHC-CEMS,并将测定值作为该源的排放结果;但允许在每个烟道或管道上安装NMHC-CEMS。
7.1.2.6 固定污染源废气净化设备设置有旁路烟道时,应在旁路烟道内安装NMHC-CEMS或烟温、流量CMS,其安装、运行、维护、数据采集、记录和上传应符合本技术指南要求。
7.2 安装施工要求
7.2.1 NMHC-CEMS安装施工应符合GB 50093和GB 50168的规定。
7.2.2 施工单位应熟悉NMHC-CEMS的原理、结构和性能,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流程图、设备技术文件、设计图样、监测设备及配件货物清单交接明细表和施工安全细则等有关文件。
7.2.3 设备技术文件应包括资料清单、产品合格证、机械结构、电气、仪表安装的技术说明书、装箱清单、配套件、外购件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
7.2.4 设计图样应符合技术制图、机械制图、电气制图和建筑结构制图等标准的规定。
7.2.5 设备安装前的清理、检查及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按交货清单和安装图样明细表清点检查设备及零部件,缺损件应及时处理,更换补齐;
b) 运转部件(如取样泵、压缩机和监测仪器等)及滑动部位均需清洗、注油润滑防护;
c) 因运输造成变形的仪器、设备的结构件应校正,并重新涂刷防锈漆及表面油漆,保养完毕后应恢复原标记。
7.2.6 现场端连接材料(垫片、螺母、螺栓、短管和法兰等)为焊件组对成焊时,壁(板)的错边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管子或管件对口、内壁齐平,最大错边量≥1 mm;
b) 采样孔的法兰与连接法兰几何尺寸极限偏差不超过±5 mm,法兰端面的垂直度极限偏差≤0.2%;
c) 从探头到分析仪的整条采样管线的铺设应采用桥架或穿管等方式,保证整条管线具有良好的支撑。管线倾斜度≥5º,防止管线内积水,在每隔4~5m处装线卡箍。样品传输管线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加热温度应保证在120℃以上,或高于废气温度20℃,取高者。加热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7.2.7 电缆桥架安装应满足最大直径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要求。电缆桥架的连接应采用连接片。配电套管应采用钢管和PVC管材质配线管,其弯曲半径应满足最小弯曲半径要求。
7.2.8 应将动力与信号电缆分开敷设,保证电缆通路及电缆保护管的密封,自控电缆应符合输入和输出分开、数字信号和模拟信号分开的配线和敷设的要求。
7.2.9 安装精度和连接部件坐标尺寸应符合技术文件和图样规定。监测站房仪器应排列
整齐,监测仪器顶平直度和平面度应不大于
5mm,监测仪器牢固固定,可靠接地。二次接线正确、牢固可靠,配导线的端部应标明回路编号。配线工艺整齐、绑扎牢固、绝缘性好。
7.2.10 各连接管路、法兰、阀门封口垫圈应牢固完整,均不得有漏气、漏水现象。保持所有管路畅通,保证气路阀门、排水系统畅通和启闭灵活。自动监测系统空载运行24h后,管路不得出现脱落、渗漏和振动强烈现象。
7.2.11 反吹气应为干燥清洁气体,反吹系统应进行耐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常用工作压力的1.5倍。
7.2.12 室外部件的外壳或外罩应至少达到GB/T 4208中IP55防护等级要求。
7.2.13 防雷、绝缘要求。
a) 系统仪器设备的工作电源应有良好的接地措施,接地电缆应采用大于4 mm2的独芯护套电缆,接地电阻小于4Ω,且不能和避雷接地线共用;
b) 平台、监测站房、交流电源设备、机柜、仪表和设备金属外壳、管缆屏蔽层和套管的防雷接地,可利用厂内区域保护接地网,采用多点接地方式。厂区内不能提供接地线或提供的接地线达不到要求的,应在子站附近重做接地装置;
c) 监测站房的防雷系统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电源线和信号线设防雷装置;
d) 电源线、信号线与避雷线的平行净距离≥1 m,交叉净距离≥0.3 m(见图2);
e) 由烟囱或主烟道上数据柜引出的数据信号线要经过避雷器引入监测站房,应将避雷器接地端同站房保护地线可靠连接;
f) 信号线为屏蔽电缆线,屏蔽层应有良好绝缘,不可与机架、柜体发生摩擦、打火,屏蔽层两端及中间均需做接地连接(见图3)。
8 技术性能指标调试检测
NMHC-CEMS在现场安装运行以后,在接受验收前,应进行技术性能指标的调试检测。调试检测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
a) NMHC-CEMS分析周期;
b) NMHC-CEMS响应时间;
c) NMHC-CEMS零点漂移、量程漂移;
d) NMHC-CEMS示值误差;
e) NMHC-CEMS准确度;
f) 氧气CMS零点漂移、量程漂移;
g) 氧气CMS示值误差;
h) 氧气CMS系统响应时间;
i) 氧气CMS准确度;
j) 流速CMS速度场系数;
k) 流速CMS速度场系数精密度;
l) 温度CMS准确度;
m) 湿度CMS准确度。
各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方法按附录B进行,调试检测结果不满足本技术指南技术指标要求时按附录C处理,调试检测数据可参照附录D格式记录,调试检测完成后编制调试检测报告,报告的格式可参照附录E,调试检测结果应达到本技术指南表1的要求。
9 技术验收
9.1 总体要求
NMHC-CEMS完成安装和调试检测后,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前,应进行技术验收。现场验收时,准确度验收应在其他各项技术指标验收测试合格后开展。
9.2 技术验收条件
NMHC-CEMS在完成安装和调试检测并符合下列要求后,可组织实施技术验收工作。
a) NMHC-CEMS的安装位置及手工采样位置应符合本技术指南第7章的要求;
b) 数据采集和传输以及通信协议均应符合HJ 212的要求;
c) 根据本技术指南第8章的要求进行了72h的调试检测,并提供调试检测合格报告及调试检测结果数据;
d) 调试检测后至少稳定运行7d。
9.3 NMHC-CEMS技术指标验收
9.3.1一般要求
9.3.1.1 NMHC-CEMS技术指标验收包括NMHC-CEMS和废气参数CMS技术指标验收。
9.3.1.2验收工作由排污单位组织实施。
9.3.1.3现场验收期间,生产设备应正常且稳定运行,可通过调节固定污染源废气净化设备达到某一排放状况,该状况在测试期间应保持稳定。
9.3.1.4日常运行中更换NMHC-CEMS分析仪表或变动NMHC-CEMS取样点位时,应分别满足本技术指南7.1和7.2的要求,并进行再次验收。
9.3.1.5现场验收时必须采用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标准物质采用丙烷和甲烷的混合标气,零气可使用氮气或洁净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不得高于0.3 mg/m³),且在有效期内。
9.3.1.6对于NMHC-CEMS,当对全系统进行零点校准和量程校准、示值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时,零气和标准气体应通过预设管线输送至采样探头处,经由样品传输管线回到站房,经过全套预处理设施后进入气体分析仪,不得直接通入气体分析仪。
9.3.1.7验收前检查采样伴热管的设置,应符合7.2.6的规定。
9.3.1.8验收前24小时,NMHC-CEMS供应商需对待测NMHC-CEMS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记录设备的零点和量程读数,以此作为验收时计算24小时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的初始读数。验收期间除本技术指南规定的操作外,不允许对NMHC-CEMS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维护、检修和调节。
9.3.2技术指标验收
技术指标验收包括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分析周期、响应时间和准确度验收。技术指标要求见表1,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按照HJ 1013和HJ 75的相关要求执行。采用参比方法进行准确度验收时,流速、烟温、湿度有效数据不少于5个(每个数据是指该测试断面的平均值),非甲烷总烃和氧量有效数据不少于9个,并取测试平均值与同时段NMHC-CEMS平均值进行准确度计算。
9.3.2.1流速、烟温、湿度、氧量
技术指标、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均按照HJ 75的相关要求执行。
9.3.2.2 NMHC
技术指标要求见本技术指南表1,操作步骤和计算公式按照HJ 1013的相关要求执行。
9.3.3 技术指标验收测试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a) 报告的标识-编号;
b) 检测日期和编制报告的日期;
c) NMHC-CEMS标识-制造单位、型号和系列编号;
d) 包括在系统中的NMHC-CEMS的主要组件(检测的单个装置如气体检测器、流速CMS等);
e) 安装NMHC-CEMS的企业名称和安装位置所在的相关污染源名称;
f) 环境条件记录情况(大气压力、环境温度、环境湿度);
g) 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验收引用的标准及技术指标要求;
h) 参比方法验收引用的标准及技术指标要求;
i) 所用可溯源到国家标准的标准气体;
j) 参比方法所用的主要设备、仪器等;
k) 检测结果和结论;
l) 测试单位;
m) 三级审核签字;
n) 色谱分析仪出厂检测原始谱图复印件;
o) 验收测试结果和验收测试报告格式参照附录F;
p) 备注(技术验收单位认为与评估NMHC-CEMS的性能相关的其他信息)。
9.4 NMHC-CEMS联网调试
验收合格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联网,联网后进行为期3天的联网调试。
9.4.1 联网调试内容
联网调试由通信及数据传输调试和数据比对两部分组成。
9.4.1.1 通信及数据传输调试
按照HJ 212的规定检查通信协议的正确性。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与监控中心之间的通信应稳定,不能出现经常性的通信连接中断、报文丢失和报文不完整等通信问题。为保证监测数据在公共数据网上传输的安全性,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应进行加密传输。监测数据在向监控系统传输的过程中,应由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直接传输。
9.4.1.2数据比对
数据采集和处理子系统联网运行后,对联网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和现场机存储的数据是否一致,精确到一位小数。
9.4.2 联网调试技术指标要求
联网调试技术指标要求具体见表2。
10 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10.1总体要求
NMHC-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NMHC-CEMS使用说明书和本技术指南的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确定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运维人员应当熟练掌握NMHC-CEMS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10.2日常巡检
NMHC-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本技术指南和仪器使用说明中的相关要求制订巡检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日常巡检记录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日期、被检项目的运行状态等内容,每次巡检应记录并归档。NMHC-CEMS日常巡检时间间隔不超过7d。
10.3日常维护保养
NMHC-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NMHC-CEMS说明书的要求对NMHC-CEMS保养内容、保养周期或耗材更换周期等做出明确规定,每次保养情况应记录并归档。每次进行备件或材料更换时,更换的备件或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应记录并归档。如更换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还需记录新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的来源、有效期和浓度等信息。
10.4常见故障分析及排除
当NMHC-CEMS发生故障时,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维修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a) NMHC-CEMS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b) 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4h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c) 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采集仪死机等,可携带工具或者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h;
d) 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维修内容全部完成,性能通过检测程序,按本技术指南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系统进行重新调试和验收;
e) 若数据存储/控制仪发生故障,应在12h内修复或更换,并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
f) 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缺失数据按12.2进行处理。
NMHC-CEMS日常运行管理参照附录G中的格式记录。
11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
11.1一般要求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是保障NMHC-CEMS正常稳定运行、持续提供有质量保证监测数据的必要手段。当NMHC-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和校验的间隔时间。
11.2定期校准
定期校准应做到:
a)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NMHC-CEMS应每24h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
b)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NMHC-CEMS至少7d用零气和高浓度标准气(80%~100%的满量程值)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
c) NMHC-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应包括采样管路、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分析仪表等)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
d)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24h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30d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
e) 校准技术指标应满足本技术指南表1要求。定期校准记录按附录G中表格形式记录。
11.3 定期维护
维护频次按照附表G.1说明的进行,定期维护应做到:
a) 对于使用氢气钢瓶的,要每天巡检钢瓶气的压力并记录,有条件的应做到一用一备;
b) 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氢气发生器变色硅胶的变色 情况,超过2/3变色更换变色硅胶;
c) 至少每周检查一次除烃装置温度是否保持在350℃以上;
d) 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出峰时间与标准谱图一致性情况是否符合仪器使用手册要求;
e) 对于使用氢气发生器的,应按其说明书规定,定期检查氢气压力、氢气发生器电解液等,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更换,每周添加一次纯净水;
f) 至少每月检查一次燃烧气连接管路的气密性,NMHC-CEMS 的过滤器、采样管路的结灰情况,若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维护;
g) 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零气发生器中的活性炭和NO氧化剂,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更换;
h) 使用催化氧化装置的NMHC-CEMS 每年用丙烷标气检验一次转化效率,保证丙烷转化效率在90%以上,否则需更换催化氧化装置;
i) 更换主要部件如色谱柱、定量环时需对分析仪进行多点校准;
j) 定期维护记录附录G中的表格形式记录。
11.4定期校验
至少3个月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NMHC-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
当校验结果不符合本技术指南表1中准确度指标要求时,则应扩展为评估NMHC-CEMS的准确度校正,直至达到要求,所取样品数不少于9对。
11.5标准物质
a) 标准气体要求贮存在铝或不锈钢瓶中,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不确定度不超过±2%。零气可使用氮气或洁净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不得高于0.3mg/m³;
b) 气体标准物质传递:按规范用一级标准钢瓶气对工作标准钢瓶气进行传递标定, 百分偏差(δ)在±1.5%范围内。至少每6个月标定一次;
c) 运行维护过程中,若考虑到成本采用自配标样,必须用有证标准物质对自配标样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必须在标准值允许范围内。采用稀释设备对标准气体进行稀释配比的,稀释设备的精度小于1%。
12 数据审核和处理
12.1 NMHC-CEMS 数据审核
12.1.1 固定污染源生产状况下,NMHC-CEMS正常运行时段为数据有效时间段。NMHC-CEMS非正常运行时段(如故障期间、维修期间、超过本技术指南11.2期限未校准时段以及有计划的维护保养、校准等时段)均为数据无效时间段。
12.1.2 因污染源停运需要停运NMHC-CEMS的,应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污染源启运前,应提前启运NMHC-CEMS,并进行校准,在污染源启运后的两周内校验全套NMHC-CEMS。校验通过的,视为启运期间自动监测数据有效。
12.1.3排污单位应在每个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对上个季度的NMHC-CEMS数据进行审核,确认上季度所有分钟、小时数据均按照附录D的要求正确标记,计算本季度的污染源NMHC-CEMS有效数据捕集率。上传至监控平台的污染源NMHC-CEMS季度有效数据捕集率应达到75%。
季度有效数据捕集率是指当季运行小时数扣除当季无效时段小时数和污染源停运时段小时数之差除以当季运行小时数与污染源停运时段小时数之差所得到的值。
12.2 NMHC-CEMS数据无效时间段数据处理
NMHC-CEMS故障期间、维修时段数据按照本技术指南12.2.1处理,超期未校准按照本技术指南12.2.2处理,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维护保养、校准等时段数据按照本技术指南12.2.3处理。
12.2.1 NMHC-CEMS因发生故障需停机进行维修时,可以用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替代,频次不低于一天一次,直至NMHC-CEMS技术指标调试到符合本技术指南表1时为止。其监测过程应按照GB/T 16157、HJ/T 397、HJ 732、HJ 38要求进行,替代数据包括污染物浓度、废气参数和污染物排放量。如不采用参比法数据替代,也可以按本技术指南12.2.3处理。
12.2.2 NMHC-CEMS超期未校准的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3进行修约,污染物浓度和废
气参数不修约。
12.2.3 NMHC-CEMS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维护保养、校准及其它异常导致的数据无效时段,该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4处理,污染物浓度和废气参数不修约。
12.3数据记录与报表
12.3.1 记录
按本技术指南附录D的表格形式记录监测结果。
12.3.2 报表
按本技术指南附录D(表D.8、表D.9、表D.10)的表格形式定期将NMHC-CEMS监测数据上报,报表中应给出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累计排放量以及参与统计的样本数。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NMHC-CEMS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方法
B.1 一般要求
B.1.1 现场完成NMHC-CEMS安装、初调后,NMHC-CEMS连续运行时间应不少于168 h。
B.1.2 NMHC-CEMS连续运行168 h后,可进入调试检测阶段,调试检测周期为72h,在调试检测期间,不允许计划外的检修和调节仪器。
B.1.3 如果因NMHC-CEMS故障、固定污染源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调试检测中断,在上述因素恢复正常后,应重新开始进行为期72h的调试检测。
B.1.2 调试检测必须采用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标准气体要求贮存在铝或不锈钢瓶中,不确定度不超过±2%。较低浓度的标准气体可以使用高浓度的标准气体采用等比例稀释方法获得,等比例稀释装置的精密度在1%以内。
B.1.3 对NMHC-CEMS进行技术性能指标调试检测时,零气和标准气体应通过预设管线输送至采样探头处,经由样品传输管线回到站房,经过全套预处理设施后进入气体分析仪。
B.1.4 调试检测后应编制调试检测报告。
B.2 NMHC-CEMS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待测系统运行稳定后,通入零点气体,记录零点稳定读数为Z0,然后通入量程标气,记录稳定读数S0。通气结束后,待测系统连续运行24 h(期间不允许任何校准和维护)后分别通入同一浓度零点气体和量程标气重复上述操作,并分别记录稳定后读数。按公式(B1)、(B2)、(B3)、(B4)计算待测系统24 h零点漂移Zd和24h量程漂移Sd,然后可对待测系统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如果不校准可将本次零点和量程测量值作为CEMS 运行24 h 后零点和量程漂移测试的初始值Z0和S0)。重复上述测试3次。
NMHC-CEMS 24h漂移检测结果按本技术指南附录D 表D.1的表格形式记录。
B.3 NMHC-CEMS准确度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B.3.1 待测NMHC-CEMS运行稳定后,分别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
B.3.2 待测NMHC-CEMS与参比测试方法同步对现场排放非甲烷总烃进行测量,由数据采集器连续记录测量值至参比方法测试结束。
B.3.3 取同一时间区间内(一般为2~3倍分析周期)参比方法与NMHC-CEMS测量结果平均值组成一个数据对,确保参比方法与NMHC-CEMS 测量数据在同一条件下(废气温度、压力、湿度等,一般取标态干基浓度)。
B.3.4 每天获取至少9 组以上数据对,用于准确度计算。
B.3.4.1 相对准确度计算
B.3.4.4参比方法评估NMHC-CEMS准确度结果按本技术指南附录D中表D.2的表格形式记录。
B.4氧气CMS准确度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B.4.1氧气CMS与参比方法同步测定,由数据采集器每分钟记录1个累积平均值,连续记录至参比方法测试结束,取与参比方法同时段的平均值,参比方法每个数据的测试时间为5~15min。
B.4.2 取参比方法与CMS同时段测定值组成一个数据对,参比方法与CMS测量值均取标态干基浓度,每天至少取9对有效数据用于准确度计算,但应报告所有的数据,包括舍去的数据对,连续进行3d。
B.4.2.1 相对准确度计算
B.4.2.2 绝对误差计算
按本技术指南B3.4.2公式(B11)计算。
B.4.2.3 相对误差计算
按本技术指南B3.4.3公式(B12)计算。
B.4.2.4参比方法评估氧气CMS准确度结果按本技术指南附录D中表D.4的表格形式记录。
B.5 流速CMS速度场系数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由参比方法测定断面废气平均流速和同时段流速CMS测定的废气平均流速,按式(B19)计算速度场系数:
B.6 流速CMS速度场系数精密度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B.6.1每天至少获得5个有效速度场系数,计算速度场系数日平均值。但必须报告所有的数据,包括舍去的数据。至少连续获得3d的日平均值,并按式(B20)、(B21)计算速度场系数精密度:
流速CMS速度场系数精密度检测结果按本技术指南附录D表D.5的表格形式记录。
B.6.2 当速度场系数精密度不满足技术指标要求时,可进行手工采样参比方法与流速CMS相关系数进行校准。通过调节三个不同的工况流速,每个工况流速至少建立3个有效数据对,以流速CMS数据为X轴,参比方法数据为Y轴,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方程。并把斜率和截距输入到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将流速CMS测试的数据校准到手工采样参比方法所测定的流速值。回归方程计算方法见HJ75标准附录B第B.3.4及B.3.7,校准曲线按本技术指南附录D 表D.6的表格形式记录。
B.7 温度CMS准确度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B.7.1检测期间,温度CMS与参比方法同步测定,由数据采集器每分钟记录1个累积平均值,连续记录至参比方法测试结束,取与参比方法同时段的平均值,参比方法每个数据的测试时间不得低于5min。
B.7.2 取参比方法与CMS同时段测定值组成一个数据对,每天至少取5对有效数据用于相对准确度计算,但应报告所有的数据,包括舍去的数据对,连续进行3d。将CMS温度显示值减去参比方法断面测定平均值,计算温度准确度,按公式(B26)计算温度绝对误差:
温度检测结果按本技术指南附录D表D.7的表格形式记录。
B.8 湿度CMS准确度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
B.8.1检测期间,湿度CMS与参比方法同步测定,由数据采集器每分钟记录1个平均值,连续记录至参比方法测试结束,取与参比方法同时段的平均值。
B.8.2 取参比方法与CMS同时段测定值组成一个数据对,每天至少取5对有效数据用于相对准确度计算,但应报告所有的数据,包括舍去的数据对,连续进行3d。并按公式(B23)和(B24)计算废气湿度绝对误差和相对误差:
绝对误差:
湿度检测结果按本技术指南附录D表D.7的表格形式记录。
B.9 NMHC-CEMS调试检测技术指标要求按照本技术指南表1执行。
附录H
(规范性附录)
NMHC-CEMS数据采集处理和传输系统要求
系统应具有数据采集、处理、存储、表格和图文显示、故障警告、安全管理和支持打印功能;系统应设置通信接口,用于数据输出和通讯功能。
H.1实时数据采集和数据格式
数据采集和记录格式要求按照HJ 76执行。
H.2数据状态标记
系统应在分钟数据报表和小时数据报表的数据组后面给出系统和(或)污染源运行状态标记。
分钟数据标记方法为:“N”表示系统各检测参数正常,“F”表示排放源停运,“St”表示排放源启炉过程,“Sd”表示排放源停炉过程,“B”表示排放源闷炉,“C”表示校准,“M”表示维护保养,“Md”表示系统无数据,“T”表示超测定上限,“D”表示系统故障。
小时数据标记方法如下:
N——本小时内系统各检测参数正常,检测时间大于45min;
F——本小时内污染源处于停运状态,其时间大于等于45min;
St——本小时内污染源处于启炉状态,其时间大于等于45min;
Sd——本小时内污染源处于停炉状态,其时间大于等于45min;
B——本小时内污染源处于闷炉状态,其时间大于等于45min;
T——本小时内污染物排放浓度平均值超过系统测量上限;
C——本小时内系统处于校准状态,其时间大于15min;
M——本小时内系统处于维护、修理状态,其时间大于15min;
D——本小时内系统处于故障、断电状态,其时间大于15min。
Md——本小时内系统无数据。
对于N、F、St、Sd、B和T状态,均表明系统在本小时内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对于C、M、D和Md状态,则表明系统在本小时内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
数据标记优先级顺序从高到低依次为F→D→M→C→T→St、Sd、B→N。数据审核标记(针对小时均值)实测数据计算、手工数据替代、按本技术指南修约数据。
H.3数据处理
H.3.1生成定时段数据组
系统能够将采集和记录的实时数据自动处理为分钟数据组和整点1h数据组。
分钟数据组包括以下项目:时间标签、分析仪表完成一次检测周期的物理量、污染物体积浓度(或质量浓度)、污染物排放量、热态流量、标准状态干废气流量、废气含氧量、废气流速、废气温度、废气静压、废气湿度和大气压(可输入当地年平均值)的分钟数据平均值。在分钟数据组后面应给出系统和(或)污染源运行状态标记。
整点1h数据组包括以下项目:时间标签、污染物质量浓度、废气含氧量、废气流速、废气温度、废气静压、废气湿度、污染物折算浓度、废气流量的1h数据平均值和污染物排放量。在1h数据组后面应给出系统和(或)污染源运行状态标记。1h数据根据分析仪
表分析周期采集的分钟数据应不少于30组分析周期的分钟数据。
数据时间标签格式按照HJ 76执行。
H.3.2其他要求
a) 当1h污染物折算浓度平均值超过排放标准时,系统应能发出超标报警信息;
b) 系统可以接收机组接入污染源停运的开关信号,当接收到污染源处于停运状态信号时,污染物浓度与流速应设置为零;
c) 当污染物检测值高于系统测量上限时,实时和分钟数据组的质量浓度值记录为仪器测量上限;
d) 系统采集和处理数据时,污染物浓度、废气含氧量均为标准状态干基值。
H.4数据存储
系统应能存储定时段数据和实时数据,其中分钟数据存储不少于12个月;1h数据存储不少于36个月;实时数据存储时间可根据需要设定。系统存储的定时段数据应能够自动在非系统磁盘中备份。
H.5数据显示、查询和文档管理
系统的显示和操作界面均应为简体中文,数据调取应根据使用权限进行操作。
系统能够定时显示污染物排放数据、相关废气参数和报警信息;可查询和导出设定期间的定时段数据;能够自动生成1h数据构成的月数据曲线图。
软件应具备参数设置功能,能够查询和修改设置相关参数,主要包括:
系统运行参数:日期、时间、地点、污染源排放口尺寸和截面积、污染物测量量程、超标报警值、皮托管系数以及过量空气系数(基准含氧量)等。
系统维护参数:系统反吹、维护的时间间隔设置、耗材和部件的维护周期等。
系统测量参数:废气流速速度场系数、相关校准曲线的斜率和截距等。
系统能够生成并保存《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其格式参见附录表D.8~表D.10;能够生成并保存运行操作记录报告,格式不作统一规定。
系统具有支持打印数据、图表和报表的功能。
H.6数据输出和通讯
数据输出和通讯要求参见HJ 212。
H.7安全管理
系统应具有安全管理功能,只读式记录系统登录、操作和运行日志。操作人员需经有权限的管理人员授权,登录工号和密码后,才能进行操作维护。
系统安全管理功能应为两级系统操作管理权限:
a) 系统管理员:可以进行所有的系统设置工作,如:设定操作人员密码、操作级别,设定系统的设备配置等。系统对所有的控制操作均自动记录并入库保存。
b) 一般操作人员:只进行日常查询、例行维护和操作,不能更改系统的设置。
系统受外界强干扰或偶然意外或掉电后又上电等情况发生,造成程序中断,应能实现自动启动,自动恢复运行状态并记录出现故障时的时间和恢复运行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