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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要闻

河北沧州:关于工业炉窑治理的专项实施方案(附排放标准

日前,河北沧州印发《关于工业炉窑治理的专项实施方案》,并随文发布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表。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关于工业炉窑治理的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工业炉窑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关于工业炉窑治理的专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工业炉窑治理的专项实施方案》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3日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工业炉窑治理的专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为落实《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实施方案》、《河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沧州市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深入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整治,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深入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通过“淘汰取缔一批、提标改造一批、搬迁入园一批,清洁能源替代一批”,开展现有工业炉窑排查整治,淘汰落后燃煤生产设施,推进工业炉窑节能和提标改造,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力度,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不断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促进环境和经济协同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2018年12月底前,全市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二)在2018年12月底前,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的基础上实行回头看,严格落实行业标准,未制定行业排放标准的,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达不到的停产整治。全市现有煤气发生炉企业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一切新建、扩建、改建使用煤气发生炉项目。
 
(三)2019年9月底前,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不符合国家新型建材产业政策的隧道窑砖瓦生产企业全部拆除取缔。对以煤、石油焦等为燃料的干燥炉(窑)等,加大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利用。基本淘汰无治理设施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分散燃煤和燃石油焦(渣油、重油)工业炉窑。
 
(四)2019年9月底,符合条件的工业炉窑生产企业基本完成节能环保提标改造,钢铁、焦化企业达到河北省地方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水泥、玻璃企业达到《河北省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三年作战计划》(冀气领办〔2018〕255号)超低排放标准要求。陶瓷、砖瓦、有色、石灰、有色金属等其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应达到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中重点地区特别限值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控制在30、200、300毫克/立方米。2018年底前,单位产品能耗达不到国家和我省行业能耗限额标准的,依法限期进行节能改造或淘汰,改造后应达到《河北省主要产品能耗限额和设备限定值》限定值要求。
 
(五)鼓励企业入园进区并实行集中供热、供气,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退出。对区域特色产业等需要保留但由于规模小不具备末端治理价值的,积极采取气、电、轻烃、生物质、工业余热、集中供热、醇基燃料等方式进行清洁能源替代并达标排放。工业炉窑周界外颗粒物最高允许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1640 -2012)》或行业控制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督查考核。市大气科将工业炉窑治理任务列入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察和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内容,督促重点任务实施,落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严格考核奖惩问责。各县(市、区)应按照炉窑排查台账和治理项目清单,每月1日前将上月治理进展情况报送市大气科,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工业炉窑治理半年总结和年度自查报告报市大气科。市大气科对炉窑治理任务实行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先进的通报表扬,对工作任务不落实,治理进度滞后、推动不力的县(市、区)和企业进行通报批评、预警和约谈,到期未完成任务的、影响恶劣的依法依纪移交纪检监察部门问责。
 
(二)加强执法监管。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排查工业炉窑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问题,对查出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闭环管理,督促问题整改到位;对超标排放的依法高限处罚、限期改正。对列入淘汰和提标改造计划的及时注销排污许可证或核减许可排污量,对到期完成不成治理任务的,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依法进行处罚,涉及关停的吊销排污许可证。对重点监控企业和燃煤设施采取驻厂监管、随机抽查、在线监控等方式,督促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实施12369有奖举报,对群众举报的炉窑污染问题认真依法严肃查处,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表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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