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日前,黑龙江大庆印发《大庆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全文如下: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8日
大庆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黑政规〔2018〕19号)要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坚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实行法治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全民化参与,加大力度、加快治理、加紧攻坚,突出重点改善因子、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时段,着力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目标指标。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减少重污染天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到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较2015年下降11%以上;PM2.5年均浓度基本保持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8%,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较2015年减少15%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三)严格环境准入管理。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应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参与,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四)有序推进城市建成区重点企业搬迁改造。加快城市建成区不符合功能定位的重点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关停。制定建材、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并明确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负责)
(五)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升级。支持企业开展能效提升、清洁生产、工业节水等绿色化升级改造,实施重点行业和企业循环化改造,推动资源循环再生利用,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量。(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六)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倒逼钢铁、水泥、煤炭行业落后产能加速退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排查未列入钢铁、水泥行业规范管理的生产企业和项目,关停退出使用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产能。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钢铁、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参与)
(八)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行动,建立“散乱污”企业全面排查机制,明确每个区域的排查责任人,逐一登记备案,实行清单制、台账式、动态化管理。严格落实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防止已取缔的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九)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将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固定源信息化监管常态化运行,实现“一证式”管理。按照国家、省关于行业、地区及时限等总体要求,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2019年底前,完成乳制品制造、酒的制造、汽车制造、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治理业、热力生产和供应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底前,完成印刷、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环境卫生管理、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医院、油库、加油站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快完成各类工业行业废气污染源排查和评估,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要逐一建档,挂账销号。确保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到2020年,全市各类废气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一)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强化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清洁生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20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参与)
(十二)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分类建立管理清单。严格排放标准要求,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的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参与)
(十三)实施VOCs专项整治。开展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调查,按行业明确整治方案和要求。加强源头控制,提高VOCs含量低(无)的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推广先进工艺、设备,加强VOCs污染治理,提高重点行业有机废气收集率。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继续深化油品储运销体系油气回收治理,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设施加强运行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负责)
(十四)推进各类园区提质增效。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工业园区等进行集中整治,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十五)加大绿色环保产业培育力度。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等参与)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高效能源体系
(十六)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到2020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比2015年下降1.5个百分点以上。(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十七)加强散煤管控。调整优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高污染燃料使用,强化散煤替代。建立完善散煤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体系,强化煤炭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动执法,加强燃煤质量检验,规范煤质检测机构抽检、检测制度,提高抽检频次。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实施生物质替换的,必须使用生物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按职责负责)
(十八)稳步推进清洁取暖。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和清洁能源利用,宜并则并,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加快提高清洁供暖比重,全面提升热网系统效率,有效降低用户取暖能耗,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适用的清洁取暖体系。优先实施清洁燃煤集中供暖。暂不具备清洁取暖替代条件的区域,要健全洁净煤供应保障体系,积极推广洁净煤替代散煤燃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力争2020年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8%。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区域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20年采暖季前,县区政府、城镇燃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各县区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十九)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行动。2020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燃煤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2019年累计完成50%,2020年完成100%),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保留的燃煤锅炉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
(二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提高煤炭利用效率。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积极推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商业、医院等单体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进一步提高建筑能效,提高门窗、屋面等关键部位节能要求,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试点。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20%。推进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二十一)加快清洁能源发展。推进大庆市可再生能源综合应用示范区建设,推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组合开发,降低用能成本,促进消纳产业发展,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风、弃光问题。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我市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与2017年相比提高1个百分点。(市发改委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参与)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二十二)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提升铁路运输比例,推进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钢铁、电力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铁路运输量。开展清洁运输行动,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大庆车务段参与)
(二十三)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加快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推广应用步伐,扩大推广应用数量规模。积极稳妥推动城市建成区公交、公共服务和社会领域应用新能源车。(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编制《大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8-2030年)》,按规划有序开展充电站、充电桩建设。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市发改委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进船舶更新升级。2018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参与)
(二十四)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参与)
(二十五)强化移动源污染治理。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加强在用机动车污染治理。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有条件的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等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大庆海事局按职责负责)
推动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市交通运输局、大庆萨尔图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参与)
(二十六)加快油品质量升级。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市发改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参与)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城乡面源污染治理
(二十七)建设防沙带生态安全屏障。重点加强防护林建设、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退出土地优先用于植树种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负责)
(二十八)全面提升施工扬尘管控水平。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稳妥推广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等。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住建局负责)
(二十九)加强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市区建成区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市城管局负责)
严格落实煤炭、商品混凝土、粉煤灰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抑尘措施,配套建设收尘和密封物料仓库,建设围墙、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必须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严禁露天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十)推进矿区生态修复。开展矿区生态修复综合整治,完成全面排查,编制生态修复规划,实施修复示范工程,加强修复治理,减尘抑尘。(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大庆油田公司参与)
(三十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选择部分县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推动落实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信贷、用地、用电等政策。探索扶持发展企业自营、农民合作社兼营和经纪人专营等收储运服务网络,开通秸秆运输绿色通道,推广“企业+合作社+农户”订单收购模式。2020年底前,肇州县、肇源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其他县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7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参与)
(三十二)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探索实行法治化管控、市场化投入、全民化行动的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共治共享机制。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市、县、乡、村级网格化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措施。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办发〔2018〕50号)等要求,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财政资金扣缴。建立强化督查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三十三)控制农业源氨的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全市达到42%。强化畜禽养殖业氨排放的综合管控,改进养殖场通风环境,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十四)完善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联防联控机制。配合哈尔滨市,完善哈尔滨市、大庆市、绥化市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区域空气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信息的互通和共享水平。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保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积极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联合哈尔滨市、绥化市按统一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气象局参与)
(三十五)增强预测预报能力。加大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增加和优化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研究探索大气网格化微型站在提升预警预报能力方面的应用。强化环保、气象等多部门联动,加快培养和引进专业预报人员,不断提高预报预警准确度,及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负责)
(三十六)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提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有效降低污染负荷,减少污染物累积,明显降低污染等级。充实完善职能部门、相关企业重污染应对分预案,明确职能部门及相关企业的应急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三十七)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科学确定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三十八)实施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在冬季采暖期间,全面实施水泥行业错峰生产,缩短水泥生产装置运行时间,避免水泥生产排放和取暖锅炉污染物排放叠加。水泥窑每年自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实施错峰生产,全面停产。对未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厉查处。(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参与)
(三十九)实施采暖期错峰起炉。组织辖区内供热企业制定分时分区差异化控制的燃煤供暖锅炉错峰起炉计划,在每年采暖期开始时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指导各供热企业有序实施。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供热锅炉应在气象条件相对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期间起炉,同一区域内不同供热锅炉按早中晚三个时段错峰起炉。(市城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参与)
七、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四十)完善环境经济政策。落实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探索秸秆综合利用等重点任务支持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四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扩大市级财政支持规模。各级财政支出要向蓝天保卫战倾斜,统筹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燃煤锅炉淘汰、城乡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工业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鼓励合同环境服务,推进第三方环境治理。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四十二)优化调整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优化调整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区县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合理扩增、科学设置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国家级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监控体系、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2019年底前,建成遥感监测系统平台,与国家、省联网;2020年底前,实现区县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完成高架源和重点源烟气排放自动监测设施安装。(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四十三)强化科技基础支撑。紧密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配合省级部门开展加强重污染天气跨行政区联防联控技术集成与应用示范,向上争取涉及污染排放源头控制、货物运输多式联运、内燃机及锅炉清洁燃煤、秸秆综合利用等的项目支持和科技平台建设。(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按期完成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并常态化进行更新及开展大庆污染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四十四)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深化网格监管制度,以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重污染天气防控、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燃煤锅炉专项整治等为重点,加强工业炉窑、企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扬尘管控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措施,落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方式。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四十五)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健全完善环保督察体系,通过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县区,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实现对县区督察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九、明确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
(四十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相关考核,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强化表扬激励,对庸政懒政怠政的严肃追责问责。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完善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
(四十七)严格考核问责。加强对打赢蓝天保卫战成效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参考。落实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年度评估不合格或大气污染问题多发频发、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反弹严重、环境问题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县区,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对终期评估不合格的县区,由市政府公开约谈县区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参与)
十、加强信息公开,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四十八)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开展县区空气质量排名活动。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监控企业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十九)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绿色生活和消费理念,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绿色生活方式。指导县区宣传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单位阐释生态环境保护和健康生活理念,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增强治理大气污染的信心和决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合力,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及有关部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