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要闻
监管放松:NO,取消环评资质,是规则的改变!
2018年12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公布并施行。新规中,有一项很关键的修改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就是有关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的事项。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新规将不再强制其由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如果自身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
其实早在前年,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就已经算是板上钉钉了。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就曾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在环保审查愈加严格的近几年,反而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初看的确让人摸不着头脑,很多人担心这会不会给环境带来恶劣的影响呢?而这对环保企业又意味着什么呢?
不合时宜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了许久,最早可以追溯到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不可否认,环评机构和专业人员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协助着环评制度的发展。1999 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更是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走上了专业化的道路。
但是近年来,依靠环评机构进行资质评价制度的弊病,已经越来越明显,无法适应新时代发展的潮流。其中最明显的就是环评造假的问题。多年来,在利益驱使下,环评违规手段花样繁多。根据统计显示,全国1100多家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中,422家有过违法、违规案底,占比超过1/3。为此国家也曾多次出台政策解决。2015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明确表示强化质量监管。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项目加重处罚,并一律实行从环评机构到建设企业的双重责任追究。
监管放松?
那么取消了环评资质的行政许可,交由企业自行评价,是不是放宽了监管?
生态资本论并不这么认为。前松后严,是本次新规最明显的特点。《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后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承担主体责任。也就是谁做项目,谁负全责,谁犯法就会被追究到底,这和近年来环保领域普遍实行的终生追责制度不谋而合。
尽管放松了前置的准入审批条件,但是新规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新规对于造假的惩罚之重,极其严厉,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如果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50万至200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提高到违法所得的五倍,情节严重的禁止营业;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5万至20万元罚款,实施5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可以预计的是建设方和环评机构的地位可能对调。以前,建设方是环评机构的“上帝”,只要求报告通过即可,无法通过就换一家环评机构;新规施行后,环评机构将成为建设方的“导师”,建设方会更希望环评机构可以发现工程存在的问题。
挑战与机遇共存
本次新规颁布,毫无疑问对工程建设类的企业是一个利好的信息,尤其对拥有环评能里的环保企业,就更是雪中送炭。环评资质取消后,作为环保领域专家的环保企业,今后大可以将环评与工程建设、承包相结合,既可以为自己中标的项目提供便利,更能在承包工程时将环境评价作为服务的一部分,进一步提高利润。更重要的是,监管和处罚的加强,进一步减少了环保领域中的恶劣竞争。的确,有些企业通过通过不合规、不合法的手段,在工程项目中降低成本,导致恶意竞争,让劣币驱逐良币。新规可以对此进行更有效地管控,让环保企业在做工程项目建设、承包时更加安心。但是,挑战也随之而来,尤其是垃圾处理的企业。面临更加严格的环评处罚,垃圾处理企业进行环评时会更加小心翼翼,这必然进一步增加其建设的时间成本。
由于邻避效应的存在,垃圾处理站的建设在环评中很难达标,因为公共评价是其最大的障碍。在环评造假的例子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环评中最为头痛的问题,就是公共评价难以达标。所以很多企业在环评时,都对公共评价敷衍了事。公众对于项目建设的抵触,尤其是对垃圾处理站建设的抵触很大。如果垃圾处理出现事故,将会对环境、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大型项目尚且如此,小的项目由于技术要求高,推行起来就更加不易。在环评资质取消后,面对更加严重的惩罚,垃圾处理站的建设必然愈加谨慎。在处理居民与自身之间矛盾中,企业所花费的时间和资金必然增加。所以,这方面还需要政府、居民和企业之间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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